湖南省皮肤健康与美容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皮肤健康与美容研究会。(英文译名:Hunan Province Skin health and cosmetic research association简写HNS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湖南省皮肤健康与美容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省皮肤美容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皮肤美容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湖南省皮肤健康与美容学科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非盈利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皮肤诊疗新成果和新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团结组织广大皮肤健康美容行业工作者努力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行业规范,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并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加强党的建设。本会按要求建立党组织,受中共湖南省科协社会组织行业党委领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绿地中心T3栋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技术与管理学术交流;

(二)开发和推广皮肤美容新技术、新产品、新经验。

(三)组织对生活美容机构人员及医疗美容机构人员进行技术规范化培训。

(四)针对生活美容队伍和医疗美容队伍不断蓬勃发展的现状,积极开展对各类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及技术项目进行大数据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的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五)组织和号召会员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皮肤美容与健康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皮肤护理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组织和团结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业,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促进行业守法有序发展。

(七)依法维护生活美容及医疗美容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由理事会审批会员的资格,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生活美容或医疗美容工作人员;且机构取得了合法资质;

第十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美容相关的化妆品、仪器设备生产企业,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且机构取得合法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所在机构推荐,

经资格审核通过,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六)优先取得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发展委员会提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有关决议和提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执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王乾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管理人员的职权

  一、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情;

二、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落实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编制本会经费收支的预决算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会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根据需要设副监事长 1-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1 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政府经费补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理事会交办工作任务和研究会日常业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