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皮肤健康与美容研究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和《湖南省皮肤健康与美容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皮肤健康与美容研究会章程》,并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条 会费标准实行差额会费制。会费最低标准为:

个人会员:普通会员200元/年;理事:400元/年;常务理事:600 元/年;副会长:1000元/年;会长:2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集中收取时间为每年 1 月份,研究会秘书处于前一年 12 月份第一次发布收取会费的通知。会费缴纳从会员入会月份起开始计算,每 12 个月为一个年度,每年度缴纳一次,以支票、现金、汇款等方式缴纳均可。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于被批准后 1 个月内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后,由研究会出具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条 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将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费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湖南省皮肤健康与美容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秘书处应按规定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9年041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