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会财务管理,保证研究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湖南健康与美容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 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研究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研究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研究会由秘书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研究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 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会长、秘书长报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出收支。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六条 研究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
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除按规定外,主要应用于:
(一)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
(三)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 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五) 皮肤健康与美容工作的宣传活动;
(六) 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 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八) 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九) 其他与协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
(一) 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支;
(三) 会员奖惩工作开支;
(四) 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
(五) 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
(六) 宣传活动工作专项开支;
(七) 会员福利活动开支;
(八) 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
(九) 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
第二十条 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凡本办法规定固有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应提供有效的理事会决定或纪要文件,由秘书长签署核销。
协会日常开支按下列权限审批核销:
(一)十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长审签;
(二)十万元以上开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赞助性费用和境外考察、访问、学习费用,一律应拟定专项预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度要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收支审查报告;该届理事会届满时,须向会员大会出具财务收支审查报告。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表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六章 财务检查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应在每年年初,根据理事会的讨论意见,编报本年度财务开支预算,并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将分析报告提交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及会长、秘书长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二十八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 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 财产是否完整;
(四) 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
(五) 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严重违章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 2019 年 4 月 1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起施行。